秦政办[2000]6号 (二000年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住房制度改革目标,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逐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1999] 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通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秦政[1998]169号文件印发的《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秦政[1998]109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对安居(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住宅建设标准建设,以微利价格直接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秦皇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行业指导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中长期及年度实施计划、市直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管理。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由各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或经济实力强、管理水平高、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应拥有与其承担建设任务相应的资金,并接受同级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直和各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要建立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家庭的申请、登记制度,并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统筹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本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全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统一汇总,综合平衡后报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专项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再分别由市房改办和市计划委员会上报省房改办和省计划委员会,纳入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 各级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和房地产企业承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省计划委员会专项下达建设投资计划,市计划委员会转发。 单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一管理范畴。为防止新建住房流人旧的住房体制,从1998年12月15日起,单位购建住房必须先经各级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审批,再按购、建程序报批。报批程序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秦政办[1999]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建设住房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在省下达的建设投资规模的范围内,由市计划委员会专项下达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符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以秦政[1998]40号文件批转的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严格控制住宅建设零星插建的通知》的要求,禁止零星插建。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河北省城镇普通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冀建设[1998]281号)。 按照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土地局冀建房[1999 ]204号文件《关于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确认制度的通知》精神,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把关后,由市、县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住宅设计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满足住户多方位、多层次的居住需要,要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应以建设中小套型为主,二类套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70平方米,三类套型建筑面积二般不超过95平方米。要合理组织室内空间,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经省批准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二)经批准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免收新菜田开发基金、土地出让金。 (三)免收墙体改造费、中学增建费、电集资费、水增容费、招标费、便道占用费,一次性契税、印花税。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实行先征后返。产权产籍登记手续费由售房单位按售房价格的2%。交纳。停止征收商业网点费、邮政设施配套费、通讯设施配套费、消防设施配套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城市配套费、综合开发费,结建人防费。 (四)取消没有各种法律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省以上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收费的低限减半征收。 (五)国家、省已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一律停止征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通过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千方百计地降低工程造价。 第五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纳入建筑市场统一管理,通过招投标方式优选设计、施工单位,严格限制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要全面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以上标准。 第十二条 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负有最终质量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销售住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章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构成包括以下8项因素: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的利润。 小区内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不得摊入住房成本。 第十五条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审计制度,由市、县(区)审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竣工审计,出具公正性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物价部门会同则政、房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8项因素综合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报市、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价。物价、财政、房改等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审批性销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购房人必须缴交住房公积金 (二)购房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三)购房人的家庭必须是中低收人家庭 (四)购房人必须是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在同等条件下,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在职和离退休教师。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审批要按照以下四个程序进行: (一)申请:购房人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首先到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领取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二)核查: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对购房人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的内容进行核查。 (三)审批:经过核查,如果申购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方可批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审批结果要抄送同级房屋交易、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确权发证的依据。 各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要分期、分批地将审批情况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接受行业指导。 (四)公布: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情况分期、分批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每个城镇职工家庭只能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对不符合购置经济适用住房条件而采取欺骗手段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房屋或按照届时商品房价补足购房款,否则注销其房屋产权证。 第十九条 经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批准进行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委托或批准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必须经过各级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的审批同意,否则,各级交易、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确权发证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照秦皇岛市房地产业管理局、秦皇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秦房字[1999]第50号文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交易联系单”制度的通知》执行。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按照商品房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勒令其上缴所售房屋的成本价与商品房的差价外,还要公开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资格。 各级交易、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要在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确权发证过程中,在相应证件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将交易、确权情况录入我市的住房家庭档案。 第二十条 各级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要施行经济适用隹房的购买预登记制度,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做到以销定产,适销对路。 第二十一条 购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全部产权,经过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人住房的二、三级市场进行交易。 第八章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都要全面推行物业管理,严格贯彻执行《河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秦皇岛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面推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建设的前期阶段应做好与物业管理的衔接工作。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与物业管理内容及住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减轻住户负担。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要积极推行承诺制,提供优质服务,为居民创造整齐、清洁、安全、宁静、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九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的财务应接受同级财政的监督,并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提取管理费的具体开支范围、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管理费的具体使用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建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杜绝建设、销售上的各种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