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证书 公司法专业律师证书 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证书 河北省律师协会能力考核证书 优秀律师荣誉证书
公安局法律顾问聘书 客户锦旗 客户锦旗 客户锦旗 客户锦旗
秦皇岛律师服务网
点击和我在线交谈
手机: 13933684335
手机: 18003357799
传真: 0335-5310999
邮箱: 13933684335@163.com
网址: www.qhdlawyer.com
地址: 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台山路2号金融楼三楼东侧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200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释[2003]12号发布 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2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 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第34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友情链接
秦皇岛市民网 | 秦皇岛公交
版权所有:秦皇岛律师服务网 执业证号:11303200810583532
手机:13933684335 QQ:309522315 冀ICP备120238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