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法。《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
二、夫妻可以约定共同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要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要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约定,签定协议书,协议书中所确定的财产即为一方所有的财产,所签定的协议书,从双方签字时生效。对生的协议书也可以进行公证。对婚前财产,在关系明确的前提下,可申请财产公证,经公证的财产亦是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如果认为协议或经公证的财产内容要改变,应重新签定协议书,重新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不经过法定程序,改变是无效的。夫妻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协议,按《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是书面的,口头约定无效。
三、因身体伤害获得补偿一方的财产是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指出“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理由是:
1、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与补偿金并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所得,而是为照顾解决夫妻间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状况而作出的赔偿或者补偿费。
2、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是与身体伤害一方的人身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丧失了这笔赔偿或者补偿,有可能致其产生生存危机。
3、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是对受害者的抚慰和治疗的专门费用,其赔偿的对象和条件是特的。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存入银行,专门用于治疗所用,支付因治疗伤害的住院、治疗、营养、护理﹑交通等费用,其中用于赡养老人和孩子的部分,应用于赡养老人和抚育子女。
四、哪些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生活用品归一方专用,是确定夫妻一方财产的一个主要内容之一,所谓归一方专用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体而言,大致包含以下物品:
1、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一般不指不动产﹑存款﹑无形财产,但不包含职业需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等。
2、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
3、仅限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专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
4、仅限于该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如化妆品,但由一方使用,而为家庭生活共用服务的除外,如因妻子单独使用的洗衣机﹑吸尘器等不能列入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确定那些物品是归夫妻一方专用的物品,应视其财产价值和使用方的受益情况,不能只看该物品归谁使用而定。
五、夫妻单方的赠与行为的效力
夫妻单方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则赠与人对赠与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自然可以自由处置,不需经得配偶的同意。
2、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赠与人的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民法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共有人的权利涉及全部共有财产,而不仅仅是对自己在其中所占份额的那部分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其他共有人表示不同意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因此,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做处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或默许。
六、实名制存款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自2001年4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有的人对实名制存款存有这样错误的理解,认为实名制后,以谁的名义存款,存款就会属于谁所有。这种看法是十分片面的,是对《婚姻法》有关规定的误解而产生的。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即不管夫妻双方各自以谁的名义存入银行,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如果离婚,双方应均分这些存款。可见,实名制存款不会对共同财产的介定带来影响,反面弥补了一些漏洞。比如,夫妻一方在离婚前为了隐匿财产,以采用假名存款方式使法院无法查寻,假名存款者就此可以独占本应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存款。实施实名制后,非存款方的权益将大大得到保护,而且有利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某种程序上,也减少了双方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而引起的纷争。
七、一方死亡,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死亡时,如何进行分割呢?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可认定为死亡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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