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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9
年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苏高法电【
2009
】
69
号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
2008
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
2008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
2008
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
元
【
51.17
元
/
天,
1556.7
元
/
月】
2
、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
元
【
32.81
元
/
天,
998.16
元
/
月】
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
元
【
20.16
元
/
天,
613.08
元
/
月】
4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328
元
【
14.60
元
/
天,
444.00
元
/
月】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09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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