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岁的王振林来自吉林省通化市,只有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北京市金红伟食品有限公司员工。经查,其于1996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4年1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2月14日被刑满释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王振林在暂住地昌平东小口镇马连店村,看到租住该村的17岁的打工妹小胡正在屋内数钱,于是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同月23日凌晨1点钟左右,王振林趁小胡睡觉之机,进入胡的住处盗窃,没想到动作声响将小胡惊醒。当小胡大声呼救时,王振林上前猛掐小胡颈部致其昏迷,抢走小胡的400元现金及手机充电器等物品,随后,王振林将昏迷的小胡强奸。小胡后被鉴定为因被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早上,和小胡住在同一间宿舍的小程在网吧玩了一夜回到住处,却发现租住的房门没锁,地上还有一件灰色的男式外套,同屋租住的17岁小胡躺在床上,小程动手拍了拍她,没有任何回应,身上已经冰凉……小程慌忙报警。昌平警方当天出动数辆警车勘查现场,警方确认房门外侧的指纹应为犯罪嫌疑人右手手掌外侧所留。经侦查,公安机关将目标锁定在43岁的北京市金红伟食品有限公司员工王振林身上。2008年1月28日,民警在马连店村460公交车站将王振林传唤至派出所。王振林归案后,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振林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同时,王振林刑满释放5年内又重新犯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对他所犯抢劫罪、强奸罪均从重惩罚。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对王振林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一中院还判决王振林赔偿小胡的家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